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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报送、审核程序,保证议题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内容要符合《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明确的范围。
第二条 县委、县人大、县政协交办转办的重要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研究提出意见,县长审定。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乡(镇)长审核、会议研究后以乡(镇)政府正式文件上报。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县长审定,以部门正式文件上报。
第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或分管职责范围内能够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
第六条 会议议题须认真做好调查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基础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经县法制办审查。
第七条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须提前沟通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上报。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及时收集整理会议议题,按照轻重缓急程度和县政府领导意见,列出常务会议议题,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第九条 会议议题相关资料会前分发、会后收回,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按会议决定和会议纪要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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