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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政办发【2021】37号文件《关于印发广河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依照公布落实“两轻一免”清单、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参照甘应急法规{2020}133号《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两轻一免”处罚清单的通知》,对行政权力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形成全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从轻处罚清单”,总体构成全县应急管理“两轻一免”清单,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广河县应急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2.广河县应急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广河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1
(一)广河县应急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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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存在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对非安全生产重点行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免责协议,且从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可以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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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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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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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已编制了应急预案并正常运行,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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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二)广河县应急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协调较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检查发现后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2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能及时给予改正的,可以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3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并立即改正的,可以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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